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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82.com官方网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日期:2013-5-19    来源:

(2007年1月23日政协梧州市第十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政协梧州市常务委员会的作用,加强自身建设,认真履行职能,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梧州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积极致力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努力推进人民政协事业的发展,为促进梧州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第三条 要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钻研人民政协工作知识,增强光荣感和使命感,以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履行政协职能,踊跃建言献策,积极反映社情民意,为促进梧州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尽心尽责。驻会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专心致志地搞好政协工作;非驻会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正确处理好本职工作与政协工作的关系,积极参加政协的工作和活动。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按时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以确保《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规定职权的行使和任务的完成。因病因事不能出席会议,应事先向政协办公室请假。

第五条 为提高会议质量,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根据其会议主要议题,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进行认真思考和准备,以便在会议召开时能够围绕议题,坦陈己见、建言献策,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或建议。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和维护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决定。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经常保持同政协委员、各界群众的密切联系,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并向有关部门如实反映,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党和政府联系各族各界人民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

第八条 本守则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行。

第九条 本守则的解释权属于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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