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82.com官方网站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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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3-5-19 来源: |
(2007年1月23日政协梧州市第十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逐步实现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发挥各民主党派、无党派爱国人士、人民团体和各界人士的作用,更好地履行政协职能,推进梧州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结合梧州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组织参加本会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参政议政。 第二条 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目的是: 一、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反映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为参加人民政协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发挥作用开辟畅通的渠道,集思广益,促进党政领导机关重大决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 二、监督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协助并推动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改进工作,提高效率,克服官僚主义,反对腐败现象。 三、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促进梧州经济提速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四、加强在共产党领导下各党派的团结合作,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关系,促进各方面的相互沟通和理解,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构建和谐社会。 五、贯彻执行“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方针,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的实现。 第三条 政治协商是对全市的重大方针政策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进行协商,并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 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 一、中共梧州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建设和改革开放中的重要方针政策及重要部署; 二、中共梧州市委提出的重要人事安排; 三、市人民政府将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政府工作报告、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四、全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和地方财政预(决)算报告; 五、全市重大的建设项目和人民生活中的重大问题; 六、市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以及有关全市爱国统一战线工作的其他重要问题。 政治协商的主要形式: 一、政协梧州市委员会的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政协党组受党委委托召开的座谈会、秘书长会议、各专门委员会会议; 二、各党派、无党派爱国人士、人民团体和各界代表人士参加的协商座谈会; 三、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与党政相关部门的协商座谈会。 第四条 民主监督是通过建议和批评,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市属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 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 本市实施国家宪法与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中共梧州市委、市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制定的重要方针政策的情况; 三、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地方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 四、本市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遵守法律、为政清廉等方面的情况; 五、参加政协的各组成单位和个人遵守政协章程和执行政协决议的情况。 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 一、政协梧州市委员会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向中共梧州市委、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建议案; 二、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建议或有关报告; 三、委员提案、视察、举报,大会发言,反映社情民意或以其他形式提出的批评和建议; 四、参加中共梧州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召开的会议和组织的调查和检查活动; hr
五、政协委员应邀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的特约监察员、监督员等。 第五条 参政议政是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的拓展和延伸。参政议政的内容与形式除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以外,还包括: 一、围绕中共梧州市委、市人民政府提出的中心任务,选择人民群众关心、党政部门重视、政协有条件做的课题,组织委员调查和研究,积极主动地向党政领导机关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二、通过多种方式,广开言路,广开才路,充分发挥委员的专长和作用,为全市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献计献策等。 第六条 市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和主席会议是委员和各党派、人民团体、各族各界人士参政议政的主渠道。为提高会议质量,会前应做好拟定协商议题、深入了解情况、搜集整理资料、确定会议日程等准备工作,使会议富有成效。 第七条 政协主席会议根据中共梧州市委、市人大常委、市人民政府、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及党政有关部门的提议,安排协商议题和形式,并决定参加人员范围。 主席会议认为需要协商的问题,也可以建议中共梧州市委、市人民政府、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及党政有关部门将问题提交政协协商。 第八条 市政协常务委员会议,可视情况邀请中共梧州市委、市人民政府的领导或有关部门负责人通报工作情况,并听取意见和建议。通报的内容和协商的议题,由市政协办公室提前与中共梧州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商议确定。 第九条 协商的议题和会期确定后,市政协办公室应提前一星期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文件材料送达参会人员,以便与会人员事先作好准备,充分反映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十条 市政协全体委员会议按照“协商于决策之前”的原则,全体委员会议应先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召开,认真负责地对市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及其他相关报告的征求意见稿进行充分协商讨论。 第十一条 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应受到保护。在政协的各种会议上,各种意见都可以充分发表。 第十二条 政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及其他形式的协商会议和重要活动,一般应作新闻报道。 第十三条 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组织委员开展各项经常性活动,认真做好专题座谈、专题调查、委员视察、委员提案和委员举报工作,并同市党政有关部门取得密切联系,相互支持,相互配合。 第十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的重要建议和委员的重要提案,可由有关专门委员会通过后提交常务委员会或主席会议讨论。经常务委员会或主席会议通过,得以政协梧州市常务委员会或主席会议建议案的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 第十五条 以政协梧州市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或以各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均由政协梧州市委员会办公室以正式文件形式送达有关单位或部门。有关单位或部门应积极负责地进行研究处理,并将结果尽快以正式文件形式作出答复。 对参加本会的单位与个人的提案和举报,有关部门应认真研究处理,并及时予以答复。 第十六条 市政协机关要加强同各参加单位及各政协委员的联系,主动地为委员履行政协职能服务,为党政机关科学决策服务,为各族各界人民群众反映意见服务。市属党政机关应通过各种形式让委员了解有关情况,为委员反映社情民意,参政议政创造条件。全体政协委员要努力学习,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不断提高参政议政水平;要密切联系自己所代表的党派、团体及有关方面的群众,积极反映广大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要热爱本职,扎实工作,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为推进梧州经济社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 第十七条 本规定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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