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82.com官方网站关于委员履行职责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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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3-5-19 来源: |
(2007年1月23日政协梧州市第十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政协梧州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结合市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旨在加强政协委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进一步增强委员的政治责任感,充分调动委员参加政协活动、履行委员职责的积极性,促进政协工作更好地为梧州市“提速发展、富民强市”服务。 第三条 依照政协章程,市政协组织委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
第四条 市政协委员行使下列权利: 一、出席市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题; 二、在会议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四、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的有关大会,参与涉及全市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发展重大问题的讨论,并提出建议和批评。 五、通过专委会或其它组织形式,对全市各有关组织、部门和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并提出建议和批评; 六、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以及检举揭发违法违纪行为; 七、对涉及面较广、较为重要的问题,可通过提案的形式提出,经审查立案后交有关部门办理并给予答复;也可通过社情民意的方式向有关部门和领导反映; 八、有辞去政协委员的自由; 九、对被撤销委员资格和视为自动辞去委员职务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请求复议。 第五条 市政协委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纪,自觉维护人民政协的良好形象和声誉。 二、遵守和履行政协章程; 三、遵守和履行全国政协、自治区政协作出的决议; 四、遵守和履行本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议决议; 五、积极参加市政协组织的各项活动,并积极建言献策; 六、密切联系本界别群众,虚心听取他们的意见,积极反映社情民意。 第三章 委员权利和义务的保障
第六条 政协梧州市委员会,依法维护委员下列权利: 一、在市政协会议上,可以对各方面工作提出批评或发表不同意见。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委员的批评和建议应当慎重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二、委员依法履行职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打击报复; 三、司法机关依法对委员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事先向市政协常务委员会通报有关情况。如情况紧急,事后应及时补报(换届大会时通报大会主席团)。 第七条 市政协委员依照政协章程履行职责,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委员参加市政协组织的活动,委员所在单位应给予时间上的保证,并视为出勤。 第八条 市政协组织委员在本区域内开展活动,所需经费从市政协委员视察费中支出;安排委员去外地考察所需经费由委员所在单位解决。
第九条 考评内容 一、参加政协会议情况; 二、参加政协组织的调研、视察、委员活动日情况; 三、建言献策情况; 四、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其他社会活动情况; 五、参加政协开展“四个一”活动情况。 第十条 考评办法 考评采取年度考评的方法,由市政协办公室统一印制《政协委员履行职责考评表》。市政协组织的活动,由市政协办公室负责考评;委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分别由各界别、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县(市)政协考评。年底前由市政协办公室汇总全年考评情况,考评结果在市政协全会期间予以通报。 第十一条 考评结果的应用 根据考评情况,对履行职责成绩突出的市政协委员,在届末进行表彰;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市政协委员,市政协领导应及时与其谈话,指出问题,提出要求。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撤销委员资格。 一、严重违反政协章程或全体会议和常委会议决议的; 二、因违法犯罪受刑事处罚的; 三、中共党员违反党纪受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国家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违反政纪受撤职以上处分的; 四、违反社会公德,损害政协形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第十二条 撤销委员资格,由市政协主席会议研究,提交市政协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撤销常务委员资格,需经市政协党组研究,报中共梧州市委同意后,由市政协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应将作出撤销委员资格、撤销常务委员资格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本人,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十四条 委员和常务委员对被撤销资格的处理决定不服,可在决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市政协常务委员会提出复议。市政协应在接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90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复议结果送达申请人。复议期间不影响常务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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