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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82.com官方网站专门委员会通则

    日期:2013-5-19    来源:

(1991年2月23日政协梧州市第七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99年10月15日政协梧州市第八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2007年1月23日政协梧州市第十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政协梧州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三十九条规定,政协梧州市委员会设立若干个专门委员会。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是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的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紧紧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工作是政协工作的重要基础,是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专门委员会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要求,以及政协梧州市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从实际出发开展工作。组织委员认真学习、宣传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就梧州市的方针政策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选择其中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的课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团结和联系委员及各族、各界人士,积极反映社情民意;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组织各种活动,积极为委员知情出力、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六条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应按照有利于联系梧州市各界、各方面人士,自愿、协商和便于组织经常性活动的原则,统筹安排。

第七条 每届专门委员会的设置一般应在当届政协第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确定。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视工作领域和工作任务需要确定,原则上为全体委员的20%左右。专门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 

第八条 专门委员会的人选从政协梧州市委员会委员中产生,主任、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任命,其他组成人员由政协梧州市委员会秘书长会议提出,征得委员本人同意后,由主席会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需要调整时,应由本人申请或委员推荐,经相关专门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建议,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协商同意,按专门委员会产生时的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未参加专门委员会的政协委员,根据本人意愿,可同某一专门委员会建立联系。根据工作需要,专门委员会可采取适当方式邀请这些委员参加活动,发挥作用。

第十条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一般应具有相关工作经历、专业知识水平,有时间和精力参加调查研究等经常性活动。

第十一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的提案审查委员会,闭会后即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负责届内每次会议和日常提案的审查、督办工作。提案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调整,与其他专门委员会办理程序相同。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政协梧州市委员会秘书长或副秘书长负责协调与联系。

第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的各种活动应广泛联系各界人士,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注重调查研究,进行充分协商。专门委员会需对工作作出决定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办理。

第十四条 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根据需要召开专门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讨论研究专门委员会工作的重要问题。

第十五条 以专门委员会名义形成的文件,须经该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讨论,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定;重大问题可提请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审议。以政协梧州市委员会或政协梧州市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发出的专门委员会文件,送政协梧州市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政协梧州市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精神,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提请主席会议审议。年度末向常务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

第十七条 开展专题调研,是专门委员会基础性工作。专门委员会每年应选择1至2个针对性强的课题进行专题调研,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有深度、有见解、有分量的意见和建议,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第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应主动与中共梧州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以及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县(市、区)政协沟通情况,建立联系。

第四章  办事机构

第十九条  政协梧州市委员会机关根据精简、统一、效能原则设立专门委员会工作科,负责专门委员会相关工作,为专门委员会和委员服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通则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行。

第二十一条 本通则的解释权属于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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