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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82.com官方网站关于督办重点提案的规定

    日期:2013-5-19    来源:

(2007年1月22日政协梧州市第十届委员会第四次主席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是检验政协组织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成果的重要内容。坚持和完善市政协主席会议成员督办重点提案,对提升重点提案的督办规格,推动我市提案办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有着重要的意义。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国政协办公厅关于办理政协提案的意见〉的通知》精神,以及《中共梧州市委办公室、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梧州市政协办公室关于办理政协提案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梧州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重点提案的确定


  第二条  重点提案是指:提案者根据中共梧州市委、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重点,紧紧围绕全市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生产生活中的紧迫问题,提出的具有较强科学性、针对性和可行性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重点提案的产生,要按程序进行。提案委员会对每年立案的提案,要认真研究、分析比较,提出重点提案的具体建议,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提请市政协主席会议审定。

第四条 重点提案的数量,每年一般占立案总数的10%左右。

第五条 提案委员会对重点提案,要逐一登记,送政协主席、分管副主席或中共梧州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阅批。通过适当方式,及时送交承办部门办理,并告知提案者。


第三章  重点提案的办理


  第六条 各承办部门应根据中央两办和梧州市两办关于办好政协提案的要求,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重点提案办理的检查督促和有关协调工作。

第七条 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办理的重点提案,由主办部门牵头,会同协办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办理方案。主办部门协调办理的全过程,协办部门应积极配合,密切合作。

第八条 重点提案的办理时限,一般应在承办部门接到提案的3个月内办复;办理难度大的,应在当年11月底以前办复。当年确实难以办复的,应作出计划并将原因书面答复提案者。

第九条 承办部门应加强与提案者的联系,征求意见,通报重点提案办理进展情况。 

第十条  重点提案的办理要重质量,讲实效。办理结果,应及时函告提案者,并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和市委督查室或市政府督查室。

第四章 重点提案的督办


  第十一条 重点提案的督办工作,采取分工负责的办法进行。市政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每年每人分别督办2-3件重点提案;各专门委员会负责督办与自身业务联系密切的重点提案;属于综合性的重点提案,由提案委员会督办。参与督办的人员由上述有关方面负责组织,可吸收提案者和相关人员参加。对中共梧州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提出督办的重点提案,由市委办公室督查室、市政府办公室督查室联系。根据有关领导同志的要求,提案委员会应积极主动地做好有关联系和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重点提案的督办,可采取提案委员会、政协相关专门委员会、提案者、承办单位相结合的协商座谈、实地考察、现场办案、专题调研、走访等多种方式,既可邀请承办部门当面汇报办理情况,也可到提案办理部门检查督办,以推动重点提案的办理落实。

第十三条 提案委员会应加强与市有关新闻媒体的联系,可邀请新闻单位做好重点提案督办活动的宣传报道和追踪报道,借助新闻媒介的舆论监督作用,扩大重点提案的社会影响。

第十四条 重点提案的督办工作,自交办之日起开始,到当年11月底基本结束。提案委员会应及时研究、汇总,向市政协主席会议作出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经主席会议通过后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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