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82.com官方网站关于督办重点提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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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3-5-19 来源: |
(2007年1月22日政协梧州市第十届委员会第四次主席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重点提案的确定
第三条 重点提案的产生,要按程序进行。提案委员会对每年立案的提案,要认真研究、分析比较,提出重点提案的具体建议,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提请市政协主席会议审定。 第四条 重点提案的数量,每年一般占立案总数的10%左右。 第五条 提案委员会对重点提案,要逐一登记,送政协主席、分管副主席或中共梧州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阅批。通过适当方式,及时送交承办部门办理,并告知提案者。
第七条 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办理的重点提案,由主办部门牵头,会同协办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办理方案。主办部门协调办理的全过程,协办部门应积极配合,密切合作。 第八条 重点提案的办理时限,一般应在承办部门接到提案的3个月内办复;办理难度大的,应在当年11月底以前办复。当年确实难以办复的,应作出计划并将原因书面答复提案者。 第九条 承办部门应加强与提案者的联系,征求意见,通报重点提案办理进展情况。 第十条 重点提案的办理要重质量,讲实效。办理结果,应及时函告提案者,并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和市委督查室或市政府督查室。 第四章 重点提案的督办
第十二条 重点提案的督办,可采取提案委员会、政协相关专门委员会、提案者、承办单位相结合的协商座谈、实地考察、现场办案、专题调研、走访等多种方式,既可邀请承办部门当面汇报办理情况,也可到提案办理部门检查督办,以推动重点提案的办理落实。 第十三条 提案委员会应加强与市有关新闻媒体的联系,可邀请新闻单位做好重点提案督办活动的宣传报道和追踪报道,借助新闻媒介的舆论监督作用,扩大重点提案的社会影响。 第十四条 重点提案的督办工作,自交办之日起开始,到当年11月底基本结束。提案委员会应及时研究、汇总,向市政协主席会议作出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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