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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校园欺凌事件纳入合理司法程序的建议

作者: 覃明兰    日期: 2018-1-10    来源: 梧州政协网

覃明兰

由于天网的普及及发挥的作用,我市各类刑事案件得到了有效的遏制。据从梧州市公安局刑侦大队信息中心了解到的情况表明:2017年18岁以下青少年犯罪的比例比2016年下降了2个百分点,其中2016年刑事涉案人员为2434人,18岁以下青少年是223人,占总涉案人员的9%;2017年刑事涉案人员为2357人,18岁以下青少年为183人,占总涉案人员的7%。其中涉及校园方面的刑事案件2016年有14件,2017年为13件,其中各类抢劫案件2016年为8起,2017年为7起,所占比例最高,超过了50%。由此可见,18岁以下青少年的犯罪率有所下降,通过各种高科技手段有效的打击了各种形式的犯罪,社会公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也有了很大的提高。

但是近年来,校园欺凌是比较突出的青少年的社会问题之一。校园欺凌案件在我市尚未作为一类刑事案件归类,目前对于校园欺凌案件的办理多以学生家长、学校之间调解、教育为主,对于此类案件没有形成立案的标准,如伤害的标准、伤情鉴定级别、涉及的金额、涉及到的群体、且涉及到相关人员的处理、监护人的管控等一系列问题。但是校园欺凌已经成为一个严肃且严重的社会问题,它和学生之间开玩笑、闹矛盾、冲突打架是不同的。欺凌者的欺凌行为具有长期性、隐秘性、双方强弱关系不对等等主要特征。直接欺凌表现为语言、肢体等方式的攻击,而间接欺凌则是指排斥、孤立、散布谣言等。校园暴力事件的发生,不仅伤害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而杜绝校园暴力最有效的,就是让欺凌者得到最严厉的刑事处罚,方能震慑那些欲向弱者伸手的施暴者。因此作如下建议:

一、发挥法律的震慑作用,将校园欺凌事件纳入到合理的司法程序去处理

2016年11月,教育部联合九部委印发了《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从积极有效预防学生欺凌和暴力、依法依规处置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切实形成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的工作合力等三个方面,提出了十一点具体的要求。2017年11月2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校园欺凌案进行宣判。五名犯罪时未满十八岁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或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该新闻在网上引起广大网民的点赞和支持,不少网民称大快人心。这意味着那些原本被认为是恶作剧的校园暴力有了法律惩罚的样本。因为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该案校园欺凌恶行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考虑到未成年的因素,没有适用五至十年的上限处罚,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下限内采用了一年以下的从轻处罚,符合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原则。

二、对家长及监护人的问责

针对校园欺凌,不少学校和欺凌者及其家长,往往习惯于把它混同于学生们之间开玩笑、闹矛盾等,拿未成年人当挡箭牌,和稀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种漠然的态度和姑息迁就的心理让校园欺凌现象愈演愈烈。因此,对于未满十四周岁的欺凌者,不能成为逃避法律制裁的借口,其监护人必须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司法机关对于校园欺凌事件,应该依据情节后果的轻重,该判刑就判刑,该处分就处分,该道歉的道歉,该赔偿的赔偿,决不能含糊了事,决不能姑息迁就。坚决遏制漠视人的尊严与生命的行为,维护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心理健康。监护人与欺凌者的行为均应有备案,如有重犯均应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司法机关要以案释法、以案普法

向全社会普及这样的法律常识:未成年人实施暴力伤害,同样不能逃避刑法的制裁。同时,也要教育和鼓励家长、学生和学校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好学生权益。当然,校园欺凌需要全社会综合治理,仅仅依靠法律的手段也是不够的,但没有法律手段也是万万不能的。因此对未成年人实施暴力伤害,同样不能逃避刑法的制裁。校园欺凌学生被判刑而不再是免于处罚甚至不处罚,具有鲜明的司法示范意义,将给予愈演愈烈的校园欺凌现象有力的司法回击,同时校园欺凌学生被判刑也是一堂生动的普法课,对于学校、学生及家长都具有以案普法的警示教育意义。

四、加强网络监控,屏蔽媒体负面信息,净化网络环境

一部分青少年,因为没有信仰,没有敬畏,灵魂没有了寄托之处,因此道德滑坡,诚信缺失,为校园欺凌提供了滋生的土壤。随着新技术的应用,网络越来越发达,学生可以轻易地接触到大量的负面信息,尤其是网络上的暴力、血腥的游戏,让上网的学生沉溺其中,并将虚拟的环境中的暴力带到了现实社会当中。尤其那些黑帮老大、哥们儿义气、血腥色情更成为生理和心理不成熟的青少年学生崇拜、羡慕和追捧的对象,进而产生欺凌他人的现象。这些欺凌者不仅伤害被欺凌者的身体、还恣意侮辱、并将欺凌的过程拍摄下来,上传到网络进行恶意传播,这无疑给受欺凌者造成二次伤害,甚至是致命的打击。如能通过网络警察的监管,从源头上扼制这些信息的传播,可以将伤害降低到最小。

五、增设心理救助中心

对于被欺凌者,无论是生理和心理都会受到一定的损害,如不能及时的修复其受伤的心灵,轻者精神抑郁,无法正常生活和学习,一辈子生活在被欺凌的阴影里;重者会发生意想不到的严重后果或轻生。因此学校及司法机关都应设立相应的心理救助中心,由心理医生或管理学专家及时疏导被欺凌者的心灵,让他们重新信心,尽早地融入社会。

六、继续开办好工读学校,给予欺凌者改过的机会

工读学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有轻微违反法律或犯罪行为未成年人开设的一种特殊教育学校,不属于行政处分或刑罚的范围。法学专家、司法部研究室原主任王公义建议恢复工读学校,由心理学、管理学等方面的老师教育和帮助青少年犯罪者。工读学校收容13-17岁,有严重不良行为但并未达到违法犯罪程度的少年。这些人从常规的中小学退学、被开除,或者被学校认为不宜留校学习,但不足以送少年管教所,故进入工读学校学习。工读学校的教育内容为常规学校教育、职业教育以及相应的法律道德教育。工读学校的管理比常规学校严格,学生住校周末回家,一般年限为2年。工读学校除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要求,在课程设置上与普通学校相同外,应当加强法制教育的内容,针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产生的原因以及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开展矫治工作。家庭、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在工读学校就读的未成年人,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不得体罚、虐待和歧视。工读学校毕业的未成年人在升学、就业等方面,同普通学校毕业的学生享有同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对于义务教育学校的屡教不改的欺凌者,在经多次教育无果的情况下。由学校向家长或监护人提出转到工读学校就读,给予一年的改过期限,如能改过自新,可回到原学校或转别的学校就读。

由此可见,校园欺凌不再是学校关起门来可以自己解决的问题,而是严肃的社会公共事件。只有让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意识到发生校园欺凌的变得严肃的时候,家庭教育和法制教育才不会原地踏步。

(发言人为市政协委员、藤县五中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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