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提案办理协商的若干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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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梁斌 日期: 2014-3-18 来源: 梧州政协网 |
2012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2]13号),把“强化提案办理协商机制”列为“全面提升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科学化水平”的七大重要任务之一。2012年11月,中共十八大报告把“提案办理协商”列为要“深入进行”的四大协商之一,作为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重要工作。中办、国办《意见》和党的十八大报告,以前所未有的政治高度论述“提案办理协商”,给提案工作者以空前的激励和鼓舞。如何借助中办、国办《意见》和中共十八大报告的强劲东风,积极有效地推动“提案办理协商”,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光荣而艰巨的任务。笔者认为,要完成这项任务,必须认真思考和切实抓好如下工作。 一、深刻认识提案办理协商的重要意义,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担当重任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是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人民政协作为最早制度化的协商民主形式和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理应在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中发挥重要作用。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具有全局性意义的工作,提案办理协商同样是人民政协具有全局性意义的协商。这不仅因为提案办理协商基于提案工作的高起点,还因为提案办理协商与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的关系十分紧密,做好提案办理协商,可以带动其他协商。先说提案办理协商与专题协商的关系。由于提案写作要求一事一议,故提案办理协商其实也是专题协商。再说提案办理协商与对口协商的关系。按惯例,政协开展提案办理协商,除了安排提案者和相关委员参加外,还安排与承办提案单位业务对应的政协专门委员会参加,实际上也就形成了对口协商。以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而且是由与其业务对应的单位承办的提案,若进行办理协商,则更是货真价实的对口协商。最后说说提案办理协商与界别协商的关系。界别提案的产生,是政协界别通过协商形成共识的结果;对界别提案开展办理协商,提案者是以界别身份与承办者进行协商的,从中可见两种协商关系紧密。值得一提的是,上述四种协商还经常交叉重叠,“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正因为提案办理协商与专题协商、对口协商和界别协商的关系如此紧密,提案办理协商理应成为搞好政协各项协商的重要突破口,成为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协商制度的重要抓手。各级政协组织、各参加政协单位、广大政协委员,都要深刻认识提案办理协商的重要意义,按照中办、国办《意见》和中共十八大报告精神,深入进行提案办理协商,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担当重任。 二、不断完善提案办理协商的制度机制,为提案办理协商科学发展提供保障 “进一步规范协商程序,创新协商形式,逐步建立承办单位、提案者、政协组织三方沟通协商机制。承办单位要建立健全提案办理协商机制,把沟通协商作为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必要环节,主动加强与提案者沟通,采取电话联系、当面沟通、协商座谈、情况通报、共同调研、上门走访及邀请提案者参与办理工作等方式,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共同探讨解决问题的办法;积极参与政协组织开展的有承办单位、提案者、政协组织三方参加的协商会、专题调研、情况通报会等提案办理协商活动。由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要主动征求会办单位的意见,会同办理单位要积极配合。同一提案分别办理的,相关单位要加强沟通。”这是中办、国办《意见》在“强化提案办理协商机制”方面提出的明确要求。上述要求,为提案办理协商指明了方向,明确了目标和任务。对此我们要深入领会,认真贯彻,努力实施。要围绕上述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出具体细致的实施意见,推动有关工作的顺利开展。要切实加强提案办理协商的制度和机制建设,充分利用中办、国办《意见》留给的宽阔余地和空间,在提案办理协商的总体要求、协商内容、协商形式、协商程序、组织保障等方面,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通过制度来规范和保证提案办理协商的过程和效果。要通过加强服务和指导,帮助提案承办单位建立健全提案办理协商机制;通过加强检查和监督,推动提案承办单位积极参加政协组织开展的提案办理协商活动;通过加强联系和督促,促进提案主办单位、协办单位以及分办单位之间的沟通和合作。 三、切实解决提案办理协商的存在问题,为提案办理协商顺利开展扫除障碍 提案办理协商所存在的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几个: 一是协商主体信息不相对称。相对而言,在信息资源的拥有上,尤其是在对上情和政情的了解和掌握方面,作为提案承办者的党委、政府部门明显处于强势,而作为提案者的政协委员和政协参加单位则处于弱势,这种资源拥有上的不对称,很易造成一些协商民主意识淡薄的提案承办单位领导对提案办理协商的轻视,或明显主导协商的过程和结果,导致协商流于形式,影响协商质量。解决办法是:加强宣传和教育,帮助提案承办单位领导特别是民主意识淡薄的领导增强民主意识;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把是否重视提案办理协商同领导干部的“官帽子”联系起来,成为各级党政领导政绩的重点考察内容;想方设法创造条件和搭建平台,让提案者更加深入调研,更加知情明政,打好协商基础,提高协商能力。 二是协商制度机制有待完善。虽然目前提案办理协商的制度框架已确立,但好些具体制度和机制仍过于笼统和宽泛,缺乏必要的程序设计和步骤安排,很易出现协商的随意性,影响协商效果。解决办法是:针对薄弱环节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明确界定和细化提案办理协商的内容、形式、程序等,增强提案办理协商的科学性、严谨性、稳定性,避免协商的随意性。 三是协商深度广度有待拓展。前者主要表现在协商的内容和建议深度不够,这与提案的内容和质量有关,也与协商议题的选取有关。后者主要是协商主体涵盖面太窄。解决办法是:把好委员队伍素质关,让真正具有参政议政能力的人当委员;加强对政协委员、政协参加单位及政协机关有关人员的学习培训,提高上述人员的理论业务素养;扩大协商主体的涵盖面,如让提案线索的提供者,熟悉提案涉及事项的人员参加协商等。 四是协商成果应用有待加强。主要表现在没有将协商成果很好地应用于改进工作和促进工作,原因是将提案办理协商囿于电话联系、当面沟通、协商座谈、情况通报、共同调研、上门走访等具体行为活动,将提案办理结束囿于提案答复的完成,忽视了协商成果的转化和应用。解决办法是:建立健全提案办理协商督办落实机制,强化跟踪问效,通过认真严格的督办促进成果转化和应用;完善提案办理考评机制,通过科学合理的考评促进成果转化和应用;加大提案协商成果的公开透明度,通过新闻媒体将提案办理协商成果公之于众,让社会大众参与监督,通过扩大监督促进成果转化和应用。 四、努力创新提案办理协商的思路方法,为提案办理协商加快发展增添活力 创新是发展的不歇动力。只有不断创新,提案办理协商才有光明而宽阔的前景。要在坚持和完善原有成功做法的基础上,努力创新提案办理协商的思路和方法,使提案办理协商充满生机和活力。
在提案办理协商工作认识上要有新思路。上述两个“囿于”,忽视了具体行为活动之前和之后的工作,对提案办理协商质量提高和成果应用都不是好事。为此,极有必要转变观念,创新思路,将被忽视的工作抓好。之前的工作要重点抓好三个方面:一是复核提案交办情况,提高提案交办的准确率;二是请提案者对提案反映的事情进行追踪,掌握新情况,发现新问题,补充新建议;三是组织提案者和有关人员讨论协商,整合资源,达成共识,形成合力。之后的工作主要有:收集提案协商成果应用反馈意见,对成果应用不好的提案,组织开展提案协商成果应用督查活动,必要时还可召开二次办理协商会,促进成果转化和应用;收集提案办理建议落实反馈意见,对落实不好的进行重点检查和督促,推动提案建议落实和成果应用。 在提案办理协商形式运用上要有新思路。如原来常用并行之有效的形式,可通过提高协商档次和扩大协商范围将其升格和扩容;经过探索试验并取得一定经验的形式,可通过不断的实践加以健全和完善;对外地政协创造的新形式,可认真学习和借鉴;对其他协商创造的新形式,可大胆尝试和吸收。与此同时,要积极探索和大胆创新更加活跃、更具效力的协商形式。如同类提案集中专题协商、政协界别提案办理协商、政协提案和人大建议同类题材专题协商、政协提案和基层组织同类议题专题协商、电视讨论协商、报纸评议协商、网络问计协商等,都可大胆探索和尝试。 在提案办理协商方法使用上要有新思路。经过多年实践,提案办理协商已积累了不方法。如何用好这些方法,同样需要深入思考。如是先作现场视察,还是先搞会议协商,不同提案可作不同处理。即使是同一提案,环境不同,时间不同,方法和程序也有所不同。这就要求我们在协商前作出认真分析,予以合理安排。如对同一提案进行办前协商、办中协商和办后协商,由于事物发展和时间迁移,其协商内容和协商重点会有所不同,其协商方法和协商程序也有所不同。基于上述原因,在提案办理协商方法使用和程序安排上,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力求做到科学合理。 (该文获广西“全区政协提案办理协商专题研讨会征文”一等将,作者为梧州市政协提案法制委员会主任) |